逾期申报债权并不导致债权人实体权利的消灭,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充申报,但是有可能会丧失部分程序性权利。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破产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债务人破产时,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因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未加入分配清偿的债权,其债权也并不因此而消灭,除非债权人明确作出表示放弃要求债务清偿的意思外,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不导致其债权实体受偿权的灭失。根据我国《破产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已经表决过的事项不再享有表决权、异议权,而在其债权被法院裁定确认前能否行使表决权取决于法院是否赋予其临时表决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将面临承担因补充申报债权而增加的成本和部分程序性权利丧失的后果。综上,我国《破产法》对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其实体债权不因此而灭失,仅承担因审查申报而产生的费用和部分程序权利丧失的后果,债权人依然可以获得与按期申报同类债权人,同等的清偿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一百条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不可以,因为公司公告的法定程序已经做出,股东不再担责。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现在你的问题就是你的公告的有效范围是多大了!
根据我国最新《公司法》规定,当公司所属人注销公司申请开始后需要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公司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省级以上的报纸上公告,记住一定是要省级以上的,公司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注销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即公示主要是为了让公司的税务债权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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