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你参考《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二十条 在普通大、专院校,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小学生凭书面证明),每年可享受家庭至院校(实习地点)之间四次单程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动车组列车只发售二等座车学生票,学生票为全价票的75%。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
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
发售学生票时应以近径路或换乘次数少的列车发售。
下列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
1. 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 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
3. 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二十条的补充规定
近年来,由于学生证管理和社会办学存在一些问题,给准确发售学生票带来了难度,为解决这一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客规》中“正规院校”是指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统一考试录取入学,有教育部批准的学历教育资格的学校。
2.学生票限定在寒假(12月1日∽3月31日)、暑假(6月1日∽9月30日)期间发售,其它时间不再发售学生票。
3.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区间发售,不能变更发、到站,也不能分段购票。
4.应届毕业生购买学生票时,必须凭学校书面证明,不得凭派遣证购票。
5.对学生实习、举办夏令营或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不得发售学生票。
6.发售学生票必须在“减价优待证”上登记购票次数。
7.发现有涂改“减价优待证”或一人持两人以上学生证的,可以暂扣学生证并通过车站通知其学校,拒绝发售其学生票。
8.对学生证丢失后补发的学生证,补发证当年不予发售学生票。各站见电后与本地的院、校联系,将本电精神通知学校,并在营业场所广泛宣传,告知学生。
发现违章使用学生票的旅客,要耐心宣传好铁道部规定精神,按章补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