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建议公安撤案的文书顺序

2024-12-02 06: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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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既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更不能做出起诉决定”:
(1)是的,审查起诉中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更不能做出起诉决定。因为:起诉决定是针对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而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不管是法定不起诉或是酌定不起诉,都是嫌疑人有犯罪行为,只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是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

(2)而你讨论的是“没有犯罪事实的”,也就是说嫌疑人根本没有犯罪行为。这是与以上两种情况截然不同的。

2、对于“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检察院一般是“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3、“公安机关会如何处理?有无法律依据?”:
(1)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是:撤销案件、放人,如果以后发现有了证据可以再立案处理。如果已经取得了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证据: 可以再次向检察院移送请求审查起诉。
(2)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4、“对此类案件检察院有什么权力?”: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活动有监督权,对公安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出建议,公安应向检察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