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需要刻录成光盘递交给劳动仲裁委,需要刻录成CD光盘并且把光盘里的内容整理成文字对话的形式。
最好还是通过电脑打印出来,以双方对话的形式,将完整的录音内容以文字的形式整理出来,并且在该录音的顶部注明录音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信息,还有录音的时长等关键信息,这样的话比较正规,比较真实。
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申请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劳动仲裁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是的。
录音证据在证据类型中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当事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递交录音证据的,应该将相应的录音刻录光盘,并将相应的录音内容整理成文字形式,以便于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也有利于仲裁庭审理。
同时,因刻录的光盘在证据性质上属于复制件,当事人在录音后,应将录音资料保存在原始的录音设备中作为原始证据,如果在仲裁庭开庭时,对方要求提供证据原件的,即可递交原始的录音设备及所保存的原始录音。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是的,需要刻成光盘或者以u盘方式固定提交,还需整理一份录音材料文字版本,方便仲裁员了解及对方当事人查阅质证。
需要刻光盘,并整理成文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