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岁以上有选择权。具体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只要孩子是真实意思的反映 ,就可以自己选择。
十岁以上有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