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第一审合议庭成员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而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则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当然,与第一审相同,合议庭的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 如果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即原来的合议庭成员不得参与另行组成的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