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下提前辞职,有关违约金的问题

2024-11-30 02: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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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朋友,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违约辞职,只可能赔偿一种费用,就是单位对其花费的专项培训费,不可能赔偿其他费用。 劳动者辞职后,在单位每月支付保密费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要赔偿给单位违约金。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辞职后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或者自己从事与原单位竞争的业务。

所以,你大可放心,你们公司这个约定是无效的,他们不懂劳动法。

回答2: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从表面上看,《劳动法》第31条似乎规定了劳动者绝对的辞职权,但实际上,理解《劳动法》第31条应结合《劳动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劳动合同期限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约行为,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就是即使你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但合同有约定违约金这一项,你还是要支付违约金的。具体建议你还是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回答3:

如果是08年1月1号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当然是要交违约金的。

如果是之后签订的,适用劳动合同法,你的违约金约定无效,不用给。

上边的。。。

回答4:

1你合同续约在08年5月份,因此适用新劳动法。

2根据新劳动法规定,单位有权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的只有2种情形:提供培训约定服务期;保密条款。你对着下看看,如果没有以上2种情形你无需支付违约金,此条款无效。

3如果以上2中情形的话,对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可以申请异议。不行就申请劳动仲裁。

回答5:

1、你说的合同条款是08年5月企业找你续签的新合同条款吧,这个新合同要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劳合法明确禁止了除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之外的任何违约金,你说的那个条款违法无效。
2、假如是劳合法实施前签的合同,其中的违约金约定是否因劳合法生效而自动无效?这个问题目前仍无标准答案,政府倾向于无效但仍未出正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