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构是各国政府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和整肃,对防止和惩治贪污腐败有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建立,最早可以追溯到秦朝时期,秦始皇统一六国后,设立了专门负责监察的管员,称之为“御史大夫”,官位相当于副丞相,对朝廷和地方的官吏负有监督和纠错的职责,但这时还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
到了汉代,朝廷正式设置了专门的监察机构,称为“御史台”,最高长官称“御史中丞”。
到了武周时期,武则天将“御史台”改为“肃政台”,权力范围更大,不但有监督百官的职能,还负有整肃朝政的使命。
到了明代,朝廷有把此机构更名为“都察院”,地位又有提高,权力更大。“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官位正二品。
到了清代,“都察院”的地位进一步得到了提高,机构已比较完善,分工更加明确,增设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与朝廷的六部相对应。首席监察官称“左都御史”,官位一品。
国民党统治时期,中央政府下设五院,其中监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审计权和弹劾权。 现在,不仅政府设有监察局,而且在检察院还设置了反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