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的区别

2025-02-02 18: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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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



中止执行是指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