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律规定,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2007年12月13日,由海关总署颁布《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为:允许进境旅客/每人每次携带香烟400支/2条,或雪茄烟100支,或烟丝500克。超过携带上述数量烟草制品的进境旅客,应当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烟草制品数量,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参考法律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二十三条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