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借款后起诉前将房子转移给了儿子,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执行人员说起诉前不能算转移 不能强制执行

为什么是这样的规定?具体参照什么法第多少条的规定?
2025-04-15 03:15:12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债务人在借款后起诉前将房子转移给了儿子,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执行人员说起诉前不能算转移,不能强制执行,是对的。
债权人只能另行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将房屋转移给儿子的合同。一旦判决撤销合同,法院就可以查封并执行这套房屋了。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回答2:

债权人只能另行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将房屋转移给儿子的合同。一旦判决撤销合同,法院就可以查封并执行这套房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指债务人、第三人有损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法律分析
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的行为主要指债务人以赠与、免除等无偿行为处分债权。无偿行为不问第三人的主观动机均得撤销。债务人、第三人若以有偿行为损害债权,则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明知损害债权和第三人受益时明知其情形为限。即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货物价值与价款悬殊,显失公平,故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倘若第三人受益时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以保护交易之安全。损害债权的行为有时还发生于担保行为之中。例如,责任财产仅能或者已不够清偿现有债权,但债务人却又将责任财产抵押、出质给新的债权人,害及原有债权人;或者将责任财产抵押、出质于债权中的一人,害及其他债权人。损害债权的行为应是法律行为,倘若是事实行为,如债务人毁损责任财产,则无从撤销。债务人、第三人实施上述行为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使债权人不能得以清偿,即可发生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回答3:

1、这个说明债务人聪明,他知道借款之后怕还不起,提前把房产赠予儿子名下,所以不属于恶意转移财产,你也没有办法;
2、所以你只能说去跟债务人先协商沟通让其慢慢还款或者分期还款都行;
3、即使去法院起诉,他名下也没有什么资产了。

回答4:

可以要求撤销房屋的买卖。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明显属于转移财产。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回答5:

债务人的哪些财产不能强制执行:
1、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2、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3、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
4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
5、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法院不能执行。
强制执行期限是多长?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