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县于1956年1月由河北省划归北京市管辖,并撤销昌平县,设立北京市昌平区;1960年1月撤销昌平区,复设昌平县;1999年9月又撤销昌平县,再次设立北京市昌平区。
昌平区最早于1956年1月由河北省划归北京市管辖,改称昌平区。然而,1960年1月,昌平区又复称昌平县。1999年9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撤县设区,昌平县改称昌平区。因此,昌平区最早于1956年1月由河北省划归北京市管辖,改称昌平区。
1999年9月16日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