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抵押?

2025-03-20 09: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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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