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了权利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是否具有追偿权呢?

2025-03-20 12: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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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现实困惑

阮某将投保车辆借给无驾驶资格的陈某驾驶,在行至某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刘某、肖某受伤及廉某死亡。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向受害人及直系亲属进行赔付。在履行赔付义务后,保险公司向阮某、陈某另案主张追偿权。那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如果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了权利人的人身、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具有追偿权呢?

律师答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如果先行赔偿了权利人的人身伤害损失,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到本案中,只要受害人并非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担责后可以向侵权人阮某、陈某追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二款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法律解读

交强险既注重强制性也兼顾公平性。驾驶人属明显故意、明显过错、明显违法导致的事故,法律就赋予了保险公司追偿权,以惩罚驾驶人,让过错人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