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哪条法律规定导盲犬受国家保护?

餐厅饭店等
2025-04-02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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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八条、《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六条导盲犬受国家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八条,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六条,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近些年来,一些地方也在探索制定保障盲人使用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权利的规定,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如2006年,深圳市实施的《养犬管理条例》就规定

盲人携带导盲犬可以出入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室、候机厅等公共场所;

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以及可以乘坐除出租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同时还规定,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

扩展资料

国外对于导盲犬的保障

利用导盲犬作为盲人的代步工具,在国外已经非常普及。每年的四月,为国际导盲犬月。目前,有60多个国家拥有导盲犬。有30多个国家通过立法对盲人使用导盲犬的权利予以保障。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免费使用导盲犬,是盲人的一项社会福利。

同时,国外有一套完整的导盲犬选种、检验检疫、训练上岗资质管理及使用导盲犬盲人的义务等管理规定。国外的实践表明,经过严格驯养训练和资质管理,导盲犬不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国外导盲犬可以携带出入所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盲人使用导盲犬的政策法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泉州市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回答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八条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十六条 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前款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优先购票、优先搭乘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辅助器具和导盲犬。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收费公共厕所。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导盲犬等免费携带。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地铁等交通工具。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十三条 盲人携带有识别标识的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便利。
  《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十七条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便利。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位。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允许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六十六条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方便。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十二条 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便利。
  《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三十三条 视力残疾人可以按照规定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费;非营利性组织收养流浪犬、遗弃犬的,收养期间免收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一)除出租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二)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四)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
  (五)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
  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免缴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
  (二)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
  (四)餐厅和食品商店;
  (五)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
  (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
  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分别携带导盲犬只、扶助犬只进入前款所列区域。
  《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的,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便利。

回答3:

导盲犬,法律。

回答4:

法律规定的导盲犬好像是残疾人的随身携带物品,,,而不是残疾人身体的一个部分???所以让人误解导盲犬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国外的法律规定和外国人对待残疾人导盲犬的理念不包括在内,等待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