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为了寻求生存和更大发展,必然要进行结构调整和整体功能优化,这些方式包括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和经营方式调整。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并不必然导致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如企业转产的,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可以转到转产后的工作岗位。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引导用人单位尽量不使用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才可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实践中,除了本条中列举的三类情形外,还有一些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如有些企业为了防治污染进行搬迁需要经济性裁员的,也应允许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作为兜底条款,对本规定应作严格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