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城乡建设统计、汇总和分析论证;负责对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设项目和重要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城乡建设监督管理的责任,制定和推荐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
3、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审查和鉴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监督合同履行,调解合同争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城镇园林绿化和市政工程的监督管理责任;
5、负责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