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哪些工伤职工可在享受工伤待遇后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问题,根据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中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据该条的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工伤职工系在执行工作职责中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符合《解释》当中关于自然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因此,工伤职工可以依据该《解释》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受工伤职工通常在饱受身体病痛之外,精神也常常受到严重的摧残,所以根据前述规定,工伤职工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根据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工伤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并不是所有的工伤职工都有权利从用人单位处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较普遍的意见认为工伤精神损害赔偿应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即当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或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是工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而工伤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伤职工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的工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相反,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或者用人单位的过错对工伤事故的发生只起到次要作用时,则用人单位不应承担工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实际上,我国部分劳动立法已对该问题给予了明确的答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就对劳动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依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另外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已做了明确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就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业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很显然,依据前述两项法律条款的规定,因安全生产事故受伤职工或者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依据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这其中就包括向用人单位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总结一下,并非所有工伤职工在享受了工伤待遇后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工伤职工能够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且其过错是工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或者其过错行为仅是工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最具代表性的例子即为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除此以外,其他符合前述条件的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均有权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用人单位应根据自己过错程度向员工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不能,工伤赔偿有固定标准的,不包括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