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裁定再审的刑事案件,可以发回重审,可以指定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省高院申诉的,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省高院对申诉进行审查,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过审查, 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申诉;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
省高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