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2025-03-31 07: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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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国家对上述高新技术范围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第五条 高新技术,是指符合第四条所规定范围,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达到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二)经地级市以上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
  (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第六条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5年以内(含5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7年。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生产型和投资型。
  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人力、物力、财力集中于研究、开发,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者应用外来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并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
  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主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或生产设备,并有所创新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
  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主要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提供担保的企业。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权明晰,并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有两年以上的营运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未满两年的企业可申报新办高新技术企业)。
  (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要求。第九条 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主要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二)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限),年人均技工贸收入15万元以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和技术性收入占企业技工贸总收入的50%以上。
  (三)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年投入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年技工贸总收入的10%以上。第十条 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主要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二)年总产值和年销售额均在3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限),年人均产值达15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3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和销售额各占总产值和总销售额的70%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额的5%以上。第十一条 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资金投向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且投资的数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提供担保额在1亿元以上,且投资额或担保额分别占企业投资总额或担保总额的70%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三)有严格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及认定程序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
  (三)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由主管部门审核的企业人员构成报表。
  (五)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
  申报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还应提供投资或担保的合同及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