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其次,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依据就是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在一起继续生活,与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次数没有关系。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1、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可证明,自然会判决离婚。
2、第2次起诉离婚的话,法院一般都会判决离婚的,因为是否判决离婚毕竟是以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的。但如果有特殊情况,如对方生活不能自理且无法安排对方的生活,可能还会有拖延的。
3、从第一次判决之日起计算,半年后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应该判离,但终究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再过半年提一次,机率会很大
若真不行,分居两年再提就一定成功
半年以后可以起诉解决,具体要看证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