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资产损失应分别以清单申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2025-04-02 23: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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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按照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分类分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