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砂浆生产线设备生产的砂浆检验取样规则如下:
1、用于出厂检验的干粉砂浆出厂前按照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试样应在产品出料口连续采取,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出产编号按干粉砂浆生产厂年产能力规定:
(1)普通干粉砂浆:
100×103t以上不超过800t为一编号;
400×102-100×103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400×102t以下不超过400t或4d产量为一编号。
每一编号的取样应随机进行,试样总量不少于40kg。
特种干粉砂浆:
特种干粉砂浆以下不超过400t或4d产量为一编号。
每一编号的取样应随机进行,试样总量不少于5kg。
2、交货检验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
在40d内买方认为产品质量有问题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砂浆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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