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淘宝买家,想投诉卖家怎么投诉。?有没有投诉电话

2024-12-03 10: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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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淘宝买家投诉卖家:可在-已买到的宝贝-订单-投诉卖家完成。淘宝买家拨打:9510211 、0571-88158198;天猫买家拨打:9510211 、400-860-8608。已买到的宝贝投诉卖家的操作步骤如下:

(1)登录淘宝网首页。

(2)点击我的淘宝。

(3)点击已买到的宝贝。

(4)进入已买到的宝贝页面。

(5)找到要投诉卖家的订单。

(6)点击投诉卖家。

参考资料:淘宝网-联系我们

回答2:

官方唯一(24小时人工服务)Tel: 00861-70345-59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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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  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  穿越禁航区。

第十六条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  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第二十条  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经国务院或  主管机关批准。但是,为军事需要划定禁航区,可以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禁航区由主管机关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  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对在上述区域内擅自设置、构筑的设施,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搬迁或拆除。

第二十三条  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助航  标志或导航设施的,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3:

1要说明的是淘宝投诉只能在电脑上进行,而且必须是交易已经完成的状态下,例如已收货,或者已经退货。否则不能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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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进入淘宝主页,在“我的淘宝”下找到“已买到的宝贝”,点击进入

3

进入后,我们会看到已交易的列表里有这样一项,就是货物的状态,有退款退货,投诉卖家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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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交易完成后,譬如已收货、已退款等,这时我们点击投诉卖家,会有选项投诉理由,包括违约、虚假发货、未按规定时间发货等,我们选择相应选项后,说明情况,上传证据,比如旺旺的对话,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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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是卖家申诉,也许会和你协商解决办法,总之让你取消投诉,协商不成后,会进入大众评审处理或者淘宝小二处理,这个是可以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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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过程会需要几天时间,最后会给一个处理结果,如果是卖家责任会有惩罚,扣分,并且会赔付买家违约金

回答4:

回答5:

官 方 唯 一 Tel:029-8177-3424(二十四小时)

第二十五条  航标周围不得建造或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  的障碍物。航标和航道附近有碍航行安全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

第二十六条  设施的搬迁、拆除,沉船沉物的打捞清除,  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未妥善处理前,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负责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主管机关。

第二十七条  港口码头、港外系泊点、装卸站和船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持良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  主管机关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确定、调整交通管制区和港口锚地。港外锚地的划定,由主管机关报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统一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第三十条  为保障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有关部门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保持助航标志、导航设施明显有效,及时提供海洋气象预报和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

第三十一条  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第三十四条  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  遇难船舶、设施或飞机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

第三十六条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

第三十七条  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设施,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并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难人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第三十八条  主管机关接到求救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必须听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

第三十九条  外国派遣船舶或飞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领海上空搜寻救助遇难的船舶或人员,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