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是国务院组成部委之一。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三)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六)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八)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文化交流工作,拟定对外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文化交流政策、法规;代表国家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年度执行计划和文化交流项目计划;指导驻外使(领)馆文化机构及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文化机构的工作。
(九)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文物局。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是国家文化部的职责,也是制定省地县级文化厅、局职责的参照依据。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性新闻出版、著作权的管理规章和管理措施,
2.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承办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文化局办事依据和权限
根据灵发〔1997〕3号、灵编〔1997〕39号文件精神,文化局赋予行政职能,主管全县文化艺术事业,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全县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和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全县社会文化事业,图书馆事业,归口管理全县文化市场,全县文物事业,全县电影发行和放映,全县对外文化艺术交流。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性新闻出版、著作权的管理规章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办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执法内容公示
县文化局及其委托所属的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文化稽查大队、文物管理所,在全县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和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制止和查处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和健康发展,其主要职能任务是:
1.依法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对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2.负责对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电子游戏、美术品等经营项目的审批、发证和年审换证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扫黄打非”活动和文化稽查活动,净化文化市场。
4.负责对县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经营的审批、发证和年审换证工作。联系办理县演出团体出省和出(出境)进行营业性演出和文化交流的有关手续。依法查处营业性演出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5.负责对县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管理和文物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文物保护、管理和文物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6.负责对文化执法人员和文化经营业主进行培训、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和文化市场管理的法规、规章,提高执法人员和依法行政水平和经营业主的守法经营和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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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办事依据和权限
根据灵发〔1997〕3号、灵编〔1997〕39号文件精神,文化局赋予行政职能,主管全县文化艺术事业,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全县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和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全县社会文化事业,图书馆事业,归口管理全县文化市场,全县文物事业,全县电影发行和放映,全县对外文化艺术交流。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性新闻出版、著作权的管理规章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办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罚款项目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令第261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市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0号《电影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文化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享有行政处罚权。
文化局办事纪律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为加强文化队伍建设,树立文化队伍的社会形象,结合本局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事纪律。
一、热情接待来访群众;
二、努力提高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不准以任何借口向来访者、办事的群众索要财物或接受贿赂;
三、坚持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对违法违规的活动坚决查处;
四、努力提高文化管理的执法能力,不准利用执行公务之便,向群众进行敲诈勒索,中饱私囊;
五、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不准参与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牟取私利;
六、塑造文化管理人员的良好形象,不准利用职权到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无偿的文化活动,不准随意接受文化经营户的宴请。
文化市场稽查队职责
受文化局委托对全县文化市场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文化经营活动,营业性演出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依法查处各种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业务项目收费标准
项 目
标 准
依 据
字画、工艺、装裱、销售
销售额2%
区物价局、财政厅九四年二号通告,桂政发(1998)33号,桂政办发(1999)202号
综合游乐场
总收入3%
录像带租赁
总租赁额2%
录像放映
门票总收入3%
收费性有奖展演比赛
总收入3%
展览
地市级50-150元/次,县级20-100元/次
民间艺人表演
5元-10元/场
时装健美表演
门票总收入3%
音像制品销售
销售纯收入3%
执法内容公示
县文化局及其委托所属的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文化稽查大队、文物管理所,在全县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和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制止和查处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和健康发展,其主要职能任务是:
1.依法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对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2.负责对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电子游戏、美术品等经营项目的审批、发证和年审换证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扫黄打非”活动和文化稽查活动,净化文化市场。
4.负责对县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经营的审批、发证和年审换证工作。联系办理县演出团体出省和出(出境)进行营业性演出和文化交流的有关手续。依法查处营业性演出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5.负责对县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管理和文物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文物保护、管理和文物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6.负责对文化执法人员和文化经营业主进行培训、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和文化市场管理的法规、规章,提高执法人员和依法行政水平和经营业主的守法经营和自我保护意识。
举报监督公示
为保证《文化局执法监督公示制度》切实得到贯彻落实,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文化局拟成立文化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管理人员遵守《执法监督公示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文化局要求全体执法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掌握国家有关法律和文化市场管理的法规、规章,熟悉文化市场管理的业务知识,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使执法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衷心希望社会各界人士和文化经营单位和经营者对文化执法管理工作给予监督,及时举报执法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促使我们的执法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执法人员纪律公示
1.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文化经营活动。
2.依法行政、文明稽查。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稽查证件。
3.秉公办案,不徇私枉法。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向经营单位或个人索取或变相索取财物。
4.不得为被查处的文化经营当事人说情,更不得袒护、包庇。
5.扣押的非法财物,必须填写《扣押或查封财物清单》,并按规定登记入库,不得私人占有或外传(借)。
6.不得泄漏案情和稽查活动安排,并为举报和投诉者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