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戒牒不是看年限的,而是看是否触犯了戒律和国家法制法规。详见2010年中国佛协颁布的关于《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如下:
第十条 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诫、暂停或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惩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二)违犯佛教戒律和规章制度的;
(三)散布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言论的;
(四)涂改、伪造戒牒的。
第十一条 劝诫的决定,由该教职人员所在寺院的民主管理组织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的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并以书面形式在所在寺院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通告。
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决定,由该教职人员所在寺院的民主管理组织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的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教职人员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由其所在的寺院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收回其戒牒。
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决定,由该教职人员所在地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作出,经原同意该教职人员受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同意后,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教职人员被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由其所在的寺院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收回其戒牒。
第十二条 教职人员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后,本人确有悔改表现,由原作出惩处决定的寺院或者佛教协会按照作出惩处决定的程序,撤销原惩处,发还其戒牒。
第十三条 教职人员自愿放弃或因其他原因丧失教职人员资格的,由其所在的寺院或者所任职的佛教协会收回戒牒,并经原同意其受戒的佛教协会确认后,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