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耒政发〔2013〕26号)文件第19条的规定,宅基地的申请面积标准:
(1)村民住房的用地标准,根据其家庭常住农业户口人数,结合原有住房面积进行确定;
(2)三人以下户(含三人),总用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可增加30平方米的总用地面积,但最高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2、申请条件及手续可以参照该文件第17条的规定,村民申请建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所辖区域的村民,且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二)无房户或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户的住房拥挤户;
(三)原址房屋确需翻建,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或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四)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旧村改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必须调整搬迁的。
3、以上参考资料及更多内容:《耒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耒政发〔201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