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于替考有“代替考试罪”(刑法九修正案规定),但是对越过考试,更直接、更严重的冒名顶替上大学,却无相应罪名。故根据罪刑法定,是不为罪的。此乃法律黑色幽默也。民法对此也无针对规定。一般认为,冒名顶替上大学是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很遗憾,罗彩霞被冒名顶替案,最终是调解解决,法院未判决。如此中国式的结局,案子是解决了,法律却没进步,导致最近沸沸扬扬的王娜娜案解决无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