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与被告杭某、杨某、杨大某、杨小某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菲、被告杨某、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富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申请对漏水原因以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上海房屋质量监测站、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对漏水原因及原告经济损失予以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126元;2、判令四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3,000元;3、鉴定费11,000元及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上海市宝山区新沪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802室)房屋权利人,四被告为上海市宝山区新沪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902室)权利人,原告系四被告楼下邻居。2018年6月8日,原告住宅墙面及屋顶漏水,经物业查看,确认系因被告房屋地漏堵塞造成积水下流,致原告房屋的朝南卧室东墙及墙顶漏水。2018年11月10日,原告住房的墙顶再次发生漏水,经物业上楼查看,确认系因被告的装修工人在室内倒水造成原告朝南主卧西南墙顶漏水。经物业勘察确认,这两次漏水均是902室住户的责任,被告杭某曾口头答应原告修复漏水,但被告至今对于原告损失未予赔偿,故涉诉。
四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房屋所有权属认可,原告房屋确实发生漏水,但无证据证明房屋漏水原因。2018年6月渗漏点对应的9楼是露台,11月渗漏点对应的9楼是客厅。楼梯间墙面渗水属于公共部位。漏水不是被告造成的,即使是被告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没有多少,可以轻易修复。被告方曾经在2009年7月赔偿过原告5,500元,2016年赔偿原告2,000元,对于原告损失已经予以赔偿。2016年客厅的饮水机漏水,导致客厅漏水,当时当着居委会干部的面给了原告家属钱,当时是为了解决饮水机漏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了不动产登记簿、大华集团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查勘单、受损照片、律师函及挂号信回单、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为上海市宝山区新沪路******房屋权利人,四被告为上海市宝山为上海市宝山区新沪路******权利人,楼下邻居。
2018年6月8日,原告房屋内南房间顶漏水,经原告报修,大华集团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馨华苑管理处上门查勘,902室复式南露台有洗衣机下水、台盆下水、用水时地漏堵积水。2018年11月10日,原告室内顶漏水,经原告报修,大华集团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馨华苑管理处上门查勘,802室主卧西南角顶有渗水、水印。902室家中装修时,装修工烧开水倒在地下,渗至楼下。
原告委托上海信昌律师事务所黄菲律师,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徐,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徐清岑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上海房屋质量监测站对于系争房屋漏水原因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沪房检司鉴2019-85号)。损坏情况:东南卧,平顶东侧裂缝处有渗水痕迹,涂饰层起皮;东墙顶部有渗水痕迹,墙纸受潮起泡。西南卧,平顶西南角截角裂缝处有渗水痕迹,涂饰层起皮。东侧楼梯间,西墙梯段下部渗漏水痕迹(与802室东南卧东墙渗水痕迹对应)。分析说明,现场检查发现,被鉴定802室卧室平顶、墙面存在渗漏水损坏现象,目前未见渗漏。根据渗漏水损坏部位及特征以及物业公司出具的查勘单分析,主要与楼上902室装修不当有关,突发用水通过楼板裂缝处向下渗漏。鉴定意见,被鉴定802室卧室平顶、墙面装修受潮损坏情况属实,主要系楼上902室装修不当所致。802室卧室装修受潮损坏现状一定程度影响原告房屋的正常使用,经尽快给予修缮。802室修缮建议,东南卧平顶修粉涂料,东墙墙纸拆换。西南卧平顶及南墙窗帘箱板修粉涂料。该次鉴定费10,000元,由原告垫付。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的话,楼下要求楼上赔偿是很正常的现象。
楼道地漏堵塞造成楼下铝板腐蚀破损三块要求赔偿,这是正常的。
这个情况的话,如果有无物业的话?你就找物业,没有物业就找楼上那个人,他给你负责修,它漏的,他必须修
地漏堵塞,造成楼下铝库板腐蚀破损三块,要不要赔偿?还要你跟邻居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