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省科技厅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93号)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必须实行专账管理,设置'研发支出(或研发费用)'科目,以项目作为成本费用的归集对象,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科目。并按下列内容分类进行明细核算,填制《研究开发费用台账》
应单独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但并不是另外设一套账簿。另外为备税局核查,应设计研发费用的辅助专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