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来看第一个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睁绝和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宏御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悉盯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问题的焦点在第(二)项上,有观点认为,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确立了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无过错责任[1],也有人认为,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原则[2]。
估计五五分吧,因为对方也没明显责任,你说人家桐李打电话你要拿局帆迟出证据啊,如果你能找到轿败目击证人,能证明对方确实是边打电话边开车,那估计他要负大部分责任了甚至全责,如果不行就难了
骑电动车还载3人,自认吧。不是说开车人都得认载。对方司机垫付了24000已经不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