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理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有继承权。养父母和养子女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依照法律程序成立的一种收养关系,他们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都是从此而来,因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一经依法解除,他们之间的抚养、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即结束,继承遗产的权利也随之消除。也就是说,解除了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子女间不能再相互继承遗产。
父母已经去世,那么遗产就应该是配偶和子女。作为弟弟,已经是第二顺位继承了,你可以理解成在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之前,第二顺位继承人是没有权利继承的。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也就是没有登记等于收养关系不成立,自然就没有继承权。
扩展资料
《收养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因此在当时建立收养关系,一般只要亲戚好友,周围群众都认可,或有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收养关系,就构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 收养关系是人们之间经过协议,收养人领养送养人的子女作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形成以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没有办理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是没有继承权的。
无收养或过继手续的子女,如果收养行为不具备收养关系的生效要件,也没有合法办理收养手续,此类情况下的继子女不能以养子女的身份参加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另外,本条还强调: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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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应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的相关规定,但是如果已经构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可以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如果收养关系是在1992年4月1日后实施之后才有的,则由于我国已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则没有继承权,但是,可以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分得适当的遗产。
在收养法实施之前即形成收养关系的,即使未办理收养手续,也可认定为成立事实收养关系。如果认定为事实收养关系,则养女拥有继承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继承法
我个人认为没有办理收养手续,这种关系应该不成立吧?以下是我参照百度百科的词条解释:
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说来,送养人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单方收养时是养父或者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由于收养法律行为可以导致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法律对于收养行为一般均规定比较严格的条件,其中包括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对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以及对被收养人的送养人条件的规定等。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收养不同于寄养,寄养是父母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委托代理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被寄养儿童与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
不过具体你可以再看看《收养法》,关于继承的问题,可参考以下资料: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
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
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配继承死者遗产。另外,本条还强调: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无收养或过继手续的子女,如果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符合《继承法》中有关于继子女的条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无收养或过继手续的子女,如果收养行为不具备收养关系的生效要件,也没有合法办理收养手续,此类情况下的继子女不能以养子女的身份参加继承。
我国收养法规定,一般收养关系中的有一个重要的条件,收养人无子女。上述的夫妇是不能办理到手续的,收养关系不可能成立。具体的可以给我留言。
楼上的复制粘贴累不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