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论述增值税和消费税有何异同?

2024-11-22 06: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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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与联系:

1、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两者都是流转税。

2、消费税的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货物出厂销售(或委托加工、进)环节一次性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生产、流通各环节道道征收。

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税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额的税基是相同的,均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3、消费税是增值税的配套税种,它是为适应建立以增值税为普遍调节税种,对生产经营环节实行普遍征收,辅之消费税作为特殊调剂税种,选择部分消费品(香烟,酒类,化妆品,高档轿车等),实行交叉征税的双层调节机制的流转税而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4、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中央收取75%,地方收取25%。但交增值税的时候是交到国税,然后由国税划拨25%给地税。消费税是中央税种,全部归中央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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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不知道对你有没有帮助,

  1、征税范围
  增: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对货物普遍征收。
  消:生产并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
  其他单位和个人——选择少数消费品征收。

  2、纳税人分类
  增: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实行严格认定管理)
  消:无

  3、视同销售销售额(消费税条例中称为“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
  A、无销售额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增: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消:
  (1)当月销售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价格高低不同,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销售
  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
  (2)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3)组成计税价格
  ①(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利润=成本×利润率)
  ②(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B、相同点:
  (1)首先用最近时期/当月价格
  (2)最后用组价公式
  C、不同点:
  (1)组价公式不同
  (2)利润率不同(增值税统一为10%,消费税有5%、6%、8%、10%)

  4、税率
  增:比例税率
  消:比例税率(从价税率)、定额税率(从量税率)

  5、应纳税额计算
  增:(凭票)购进扣税法(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消:生产领用扣税法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6、委托加工
  增:
  (1)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由受托方缴纳增值税。
  (2)税额=加工费×税率
  消:
  (1)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
  (2)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①(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②(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7、投资入股、抵偿债务、以物易物(投、抵、换)
  增:无特殊规定
  消: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8、连续生产
  (1)应税消费品
  增:不征增值税
  消:不征消费税
  (2)非应税消费品
  增:不征增值税
  消:征消费税

  9、包装物押金
  增:
  (1)1年以内,又未过期,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啤酒、黄酒押金,按上述押金规定处理。
  (3)白酒、其他酒,无论是否返还,均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消:
  (1)与增(1)、(3)相同
  (2)啤酒、黄酒押金任何时候均不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只依据销售数量从量征收
  消费税)
  (3)啤酒押金(除重复使用塑料周转箱)在确定从量税税额时计入销售价格总额,用以
  确定适用税额。

  10、出口退税
  (1)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增:免税并退税(免、抵、退计算方法)
  消:免税
  (2)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
  增:免税
  消:免税
  (3)外贸企业
  增:退税
  消:退税

  11、销售退回
  增:可抵
  消:可退(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

  12、纳税期限——两者相同

  13、纳税地点
  增:
  (1)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
  (2)非固定业户——销售地(未向销售地申报纳税,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
  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报关地
  (4)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开具外管证
  消:
  (1)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2)到外县(市)销售——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报关地

  14、会计分录
  增: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消: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纳税环节
  增:道道征税
  消:只征一道

  16、委托加工代收代缴消费税
  A、分别纳税主体,对于消费税,委托方负有纳税义务(却不是由委托方自己来计算、
  申报、完成纳税义务),由受托方在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一定注意是代收代缴这
  个概念)受托方是代收代缴义务认,委托方是纳税义务人。
  B、对于受托方代收代缴时按本帖第6点确定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C、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的,并不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
  委托方按如下顺序计算应被缴的消费税:
  (1)收回后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公式计税。
  D、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
  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了,但要处以代收代缴税款
  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回答3:

不知道对你有没有帮助,

1、征税范围
增: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对货物普遍征收。
消:生产并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
其他单位和个人——选择少数消费品征收。

2、纳税人分类
增: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实行严格认定管理)
消:无

3、视同销售销售额(消费税条例中称为“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
A、无销售额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增: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消:
(1)当月销售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价格高低不同,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销售
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
(2)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3)组成计税价格
①(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利润=成本×利润率)
②(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B、相同点:
(1)首先用最近时期/当月价格
(2)最后用组价公式
C、不同点:
(1)组价公式不同
(2)利润率不同(增值税统一为10%,消费税有5%、6%、8%、10%)

4、税率
增:比例税率
消:比例税率(从价税率)、定额税率(从量税率)

5、应纳税额计算
增:(凭票)购进扣税法(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消:生产领用扣税法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6、委托加工
增:
(1)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由受托方缴纳增值税。
(2)税额=加工费×税率
消:
(1)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
(2)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①(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②(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7、投资入股、抵偿债务、以物易物(投、抵、换)
增:无特殊规定
消: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8、连续生产
(1)应税消费品
增:不征增值税
消:不征消费税
(2)非应税消费品
增:不征增值税
消:征消费税

9、包装物押金
增:
(1)1年以内,又未过期,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啤酒、黄酒押金,按上述押金规定处理。
(3)白酒、其他酒,无论是否返还,均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消:
(1)与增(1)、(3)相同
(2)啤酒、黄酒押金任何时候均不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只依据销售数量从量征收
消费税)
(3)啤酒押金(除重复使用塑料周转箱)在确定从量税税额时计入销售价格总额,用以
确定适用税额。

10、出口退税
(1)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
增:免税并退税(免、抵、退计算方法)
消:免税
(2)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
增:免税
消:免税
(3)外贸企业
增:退税
消:退税

11、销售退回
增:可抵
消:可退(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

12、纳税期限——两者相同

13、纳税地点
增:
(1)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
(2)非固定业户——销售地(未向销售地申报纳税,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
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报关地
(4)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开具外管证
消:
(1)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2)到外县(市)销售——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报关地

14、会计分录
增: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消: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纳税环节
增:道道征税
消:只征一道

16、委托加工代收代缴消费税
A、分别纳税主体,对于消费税,委托方负有纳税义务(却不是由委托方自己来计算、
申报、完成纳税义务),由受托方在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一定注意是代收代缴这
个概念)受托方是代收代缴义务认,委托方是纳税义务人。
B、对于受托方代收代缴时按本帖第6点确定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C、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的,并不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
委托方按如下顺序计算应被缴的消费税:
(1)收回后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公式计税。
D、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
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了,但要处以代收代缴税款
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回答4:

增是价外税,消是价内税,即计算消费税的售价中应包含消费税.征收消费税的商品一定要征收增值税,但征收增值税的商品或劳务不一定要征收消费税,也就是说消费税的征收对象只是部分商品(多为奢侈品)而不包括劳务.
消费税的核算有定额和定比例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