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
二、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就可能出现你遇到的情况。劳动部在1996年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是: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也就是说你们单位给你规定的一年半的实行加见习期是不合法的。
三、在废除见习期制度之前,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结束后的见习期内,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工资待遇方面也是这样,按见习期和试用期的计算。
试用期、实习期、见习期、学徒期,这即是四个概念,又是四项法律制度或政策制度,它们都存在于就业领域。这四种制度有各自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也有各自的适用规则。
你看看劳动合同法,实习期工资有规定,不的低于同岗的80%,如果80%低与当地最低平均工资标准,按当地最低平均工资计算
而且实习期最多不可超过半年
这是他们的借口,你还是先忍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