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监护权的问题?

2024-11-13 02: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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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双方离婚后,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监护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回答2: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即监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保护、照顾和管教)、财产监护(管理、保护)以及代理被监护人的权利。(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1月20日)第10条。)
  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据此表明,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的权利义务(教育、管教、保护均为监护内容之一),均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如果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限定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关系实际就是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关系。亲权是父母基于其特定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则对此称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从现代国外立法看,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上的监护(保护教养权、住所决定权、监督权、子女返还请求权等);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上的监护(子女特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为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权);
  (3)代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必须指出,亲权不包括亲权人与未成年子女间的扶养与继承的权利义务。因此,如果父母因分居或离婚,一方停止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并不意味其停止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继承的权利义务。我国《婚姻法》虽未明文直接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或亲权的概念,但该法第15条和第17条关于父母有教育、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实际上属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的内容,它是专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的。在教育、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问题上,父母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回答3:

一.《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你说的“监护”可能是婚姻法上“抚养”。暂且按“抚养”回答。
根据婚姻第36条之规定,(离婚后)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二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判给女方。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四.委托给近亲属短期代为监护的,一般不需要手续。长期监护,最好与代监人签署书面协议。

五.《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指定别的监护人。
所以,复婚后,父母应当共同履行监护职责。

回答4:

广东胡律师:

1、凭离婚协议办理离婚证是一定要以双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的;

2、子女监护权转移的条件是父母一方觉得另一方拥有抚养权的不能照顾好孩子就可以去法院申请;

3、父母在世是不可以转给姑姑之类的;

4、去法院申请后拿到了判决书凭判决书就可以去作变更;

5、离婚后复婚后不存在子女监护权转移。

回答5: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一方抚养,但无论由哪一方抚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监护权的内容如下:

  1. 人身监护权。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基本相同。

  2. 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 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由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