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是不可以上市买卖的,否则会被房产部门收回或把房物转让的差价收缴的,只有购买五年以上的经济房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根据《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体现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制定政策措施,予以扶持。
第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实行划拨方式。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筹集:
(一)地方政府用于住宅建设的资金;
(二)政策性贷款;
(三)其他资金。
第九条 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提出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指定或设立专门机构,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出售、出租等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一、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能否交易,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是不可以上市买卖的,否则会被房产部门收回或把房物转让的差价收缴的,只有购买五年以上的经济房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二、经济适用房是当地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群体而建造的福利性质的房屋,是有限产权,当地政府是房屋共有人,因为当地政府没有收国有土地出让金,所以房屋价格比市场价格低很多;为了防止以经济适用房谋利,所以国家规定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才可以上市交易; 三、在满五年之前签订的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现实情况中,一般约定是在满五年之后再过户,此约定无效。在未满五年之前,因为房价出现了上涨,好多卖家都感觉卖亏了,都会以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国家规定不允许上市交易的理由到法院起诉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会依法认定合同无效,买家返还房屋; 四、另外经济适用房不准出租,只能自己居住,如果出租,租赁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不可以买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房的价格回购。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并不是拥有了房屋的完整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