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原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员(以下并称持证人员)。
即,以上持证人员需要进行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周期与资格证书登记的周期相同,即:
资格证书颁发日起,每2个自然年为1个继续教育周期;持证人员持有多个证书的,以取得第一个证书的时间计算继续教育周期。
《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三章 资格证书的年检
第六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
第九条 在继续教育周期内,未达到最低学时要求、未申请周期延长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其证书登记状态将显示为“未年检”,如需恢复正常状态,须补齐所有年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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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对持有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原中国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员,但继续教育学习系统并未对学员设定身份限制,任何有意于学习、提升银行业专业知识的银行从业人员都可以通过继续教育学习系统参加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