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指第三人单方向债权人承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与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共同协商,由第三人与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力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认定债务加入,必须要审查是否有合同的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不能认定债务加入。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虽然没有明确约定债务加入内容,但第三人有偿还债务行为的,可以认定债务加入。
“契”,上不是丰、刀组成,下部是个大字。上下两部组成的契字,意思是发生大的事情,要用刀刻下来作为记载。契约二字,就是指有大的事情约定好后,记录下来,由双方共同遵守。
“字放千年会说话”、“天大地大,契约说话”。这两句话的本意,意思是认定事实,应根据契约上面记载的内容去认定,不能排开契约记载认定事实。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本案中,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时为天伟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两者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
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