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车属于客运机动车拉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扩展资料
《查处违反装载规定违法行为操作规程》中规定:
第三条 对于有载物超载嫌疑,需要使用称重设备核定的,应当引导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
核定结果为超载,应当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行为。当事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违法状态,依法处罚,待违法状态消除后放行车辆;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
对于跨地区长途运输车辆超载的,依照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对面包车拉货罚款,就是交通部门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到底是什么。如果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那么交通部门的执法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有网友说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其中的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这条法律条文貌似就是让众多开面包车拉货的人被罚款的罪魁祸首,但仔细分析起来,如果交通部门处罚时依据这个条文,实际上是有问题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适用对象,如果不属于这个条例的适用对象,则交通部门就不能依据这个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适用对象在这个条例的第二条中做了明确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这条可以看出,《道路运输条例》管理的对象仅限于从事“经营”的车辆,如果买面包车拉货是自用而不时“经营”用途,则根本就与这个《道路运输条例无关》。
在这里可能有网友要问:“我是个体工商户,开小店的,用面包车主要是自己进货和送货用,那算不算这里所说的‘经营’呢”?这里还涉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解释“经营”。这个条例自己说了,“经营”主要是指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训。
与我们开面包车拉货最密切的就是如何进一步对“货运经营”进行理解和解释的问题了。对此,这个条例自己也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货运经营”实际上是指以运输为业务而营利的经营,说白了就是运输公司、运输个体户、物流企业之类从事的经营。一般人用面包车为自己开的小店拉货、送货,完全属于自用,与“经营”无关。
可见,交通部门对面包车违反规定拉货进行处罚,只能针对具有货运营运证,专门从事运输生意的运输公司、运输个体户和物流企业,而不能针对普通的面包车自用者。适用这个《道路运输条例》对普通的开面包车拉货的普通百姓进行处罚,完全就是错误的适用法律,是滥用职权、违法执法!
其次,很多开面包车拉货被处罚的网友都有这样的经历: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然有一辆交通执法车辆呼啸着从后边赶上来,或者从前面冲过来,强行的把拉货的面包车蹩到路边停下,这样的确是非常危险。对交通部门的这种野蛮执法行为,《道路运输条例》实际上是禁止的,《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是交通部门执法时应当遵守的基本职业要求,否则就与土匪和路霸无异!如果交通执法部门的人员有这样的行为,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也应当追究违法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在大多数面包车拉货被罚的案件中,不仅不应当惩罚面包车主,还应当追究交通部门工作人员野蛮执法的法律责任!
“国家哪条法律规定了面包车不能拉货?”其实这些执法人员心理是有数的,知道他们的处罚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但就是欺负普通老百姓不了解法律,欺负老百姓的软弱。但真要遇上一个懂行情的,立马就收敛起来,以免惹麻烦。有网友反对行政机关对面包车拉货进行处罚,但都是从面包车拉货有理的角度讲,比如老百姓买价格便宜的小面包车就是为了客货都能拉,图一个生活方便。但实际上,我们应该清楚,这些执法人员根本就无权对普通百姓开面包车拉货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是办了客运营运证的就另当别论了)。在北京的朋友都知道,北京道路白天是禁止货斗车通行的,所以实际上北京好多面包车(包括五菱、长安、哈飞、东风小康、金杯等等)都是用来拉货的,否则偌大的北京城,货运问题怎么解决?而在北京从来就没有听说过交通局的或者JC跑到大马路上处罚这些从事货运的面包车的事情,在北京开面包车拉货是很光明正大的行业。原因何在?因为北京在天子脚下,法治严明,执法人员的素质也高,老百姓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都很强,这种明摆着违反法律处罚老百姓的行为是不敢轻易实施的。可以去法院告他违法行政。给大家提个醒,如果再有网友遇到类似事件,如果心里真是不服,那么就尝试一下运用法律武器反击吧,说不定能遇上一个秉公执法的法官,可以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也顺便可以看看这个中国到底是个法治还是人治。
面包车以较大的空间以及非常好的载货能力成为了城市小商家运送货的首选,但是问题来了,面包车载货会不会被交警处罚呢?
首先要看使用性质。
首先,对于面包车能不能载货这个问题不能一刀切。我们得看一看这辆面包车的使用性质。面包车据我所知,有不少面包车,确实属于客运车的范畴,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的面包车在性质上属于货运机动车。如果是货运机动车的话,那么肯定可以载货。货运机动车载货,那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许多面包车,其实我们去看他行驶证的话,他都属于货运机动车,那么自然载货没有问题。不过在我国的有些城市对于货运机动车的管理是相当严格的。比如说在我们魔都上海货运机动车,想在白天进入市中心区域的话,就必须有通行证。只要有了这个证件,就能够在市区内畅行无阻。但是有些车主为了图方便,就是不想去办这个证件。那么如果你在限行时段内进入了市区,那你就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8条的规定,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将对于您的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扣3分。
对于来自外省市悬挂外省市号牌的货运面包车进入市区,同样也必须办理通行证。只要是使用性质为货运机动车的面包车,都得按照这一条来办理。
第二,客运面包车有条件载货。
货运机动车由于其使用性质,载货自然不在话下。那么客运机动车呢?使用性质为客运机动车的面包车,当然也可以载货,但是不能装载太多。就算是我们的轿车,后备箱里也能放一点东西,更何况是面包车呢,自然可以装一点货,但不能把客运机动车当成货运车来使用有关部门是有明确的规定的。能够装多少装多高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你是一辆客运面包车,却装着满满一车厢的货,那肯定会被交通民警拦下进行处罚。尤其是在上海,由于随着警务流程再造,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法派出所的民警也作为街面屯兵力量,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大家就不要侥幸了。所以我觉得大家如果想要用面包车来载货的话,就必须搞清楚法律允许装多少,装多高。对于客运面包车而言,你载货的高度如果超过了玻璃窗了下,那么你就涉嫌违法了,违反的条目就是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将对你进行罚款200元,但是这个罚款是不扣分的。但是千万不要以为他不扣分,大家就觉得无所谓。在上海我们还有另一条规定,那就是在一年时间内,你被交通处罚达到5次,不管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驾驶非机动车,或者作为行人,被民警处罚达到5次的,将在一定年限内失去竞拍上海车牌的资格。这对于一些想要竞拍上海牌照的朋友来说,这是一个紧箍咒。
最后我还是希望广大司机能够先学会法学懂法。在懂法守法的基础上,再上道路,这样对自己,对他人的安全才是最负责任的一种态度。
1、可以拉货,但是必须提前办理运输证。
2、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运输经营者的客运、货运车辆,但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体运输经营者本人生活服务的客运、货运车辆和仅在工矿区域内的货运车辆除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4、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司机拉货损坏一般应当司机承担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货损是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过程中发生的数量上的损失和质量上的损坏。数量损失包括被盗、丢失、火灾、爆炸、海难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灭失,以及由于挥发、撒失、流失等原因所造成的超过自然减量的货物损耗。质量损坏包括湿损、破损、变质、污染、变形、感染等。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