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的义务:贷款人有提供贷款的义务、贷款人有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义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9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
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202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
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3.《借款合同条例》第10条规定:“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4.《贷款通则》第19条规定:“借款人的义务: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
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