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第二十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持以下手续:(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二)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对所聘请律师的意见。如表示同意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后,在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直到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都可以委托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后,即可持三证前往看守所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