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其他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同:其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其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其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性,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保险代理人代理的是保险公司的一种“产品”,根据代理推销来提成,双方形成的是一种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故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不能签定劳动合同的。
个人观点,供参考。
谢谢!
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由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同意才能签定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不签定。
已经与保险公司签订过代理合同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不能再次和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即拿双重报酬,这个是法律不允许的。
保险销售一般分两块,一块是保险公司直接销售,一块是代理中介销售。
直接销售又分直接业务员销售和劳务派遣业务员销售,两者的薪酬都是保险公司的工资里支付,差别是用工性质不同,比如国企的正式工编制满了,就走劳务派遣的渠道。
中介也分两类,劳务外包和保险代理(含经纪),劳务外包和保险代理都是把对人的管理权给外包了,工资、社保也不是保险公司的开支,直接用一笔钱(劳务费或者手续费)转帐给第三方外包公司或者代理人。
既然佣金里已经包含了保险代理人的工资、社保等各项开支,那么就无法再作为保险公司员工来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规定明文管控的。
签劳动合同你就不能叫保险代理人啦,应该叫保险公司员工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