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外交部第74号令2004年8月15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 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二)重点高等学校;
(三)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以及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二)《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三)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四)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拓展资料:
辞海对移民的解释有:
1.迁往国外某一地区永久定居的人;
2.较大数量、有组织的人口迁移。
与这两种释义相对应的英文词语分为immigration和resettlement,也可以用migration统称各种移民。
移民是人口在不同地区之间的迁移活动的总称,作为名词,是指人或人的集合(人群),即迁移人口的集合;作为动名词,是指人口的迁移活动。
移民不一定伴有国籍转变,包括短期人口迁徙和国籍转变等。
按照移民原因分类:
经济、战争、自然灾害、政治、宗教、生态、环境、工程移民;
按照移民自身意愿分类:
自愿性移民——有选择权决定是否/如何迁移
非自愿性移民——无选择权决定是否/如何迁移
其中非自愿移民的安置较之于自愿移民的安置更为艰巨复杂,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宗教、资源、环境、技术、心理等诸多方面。
按移民空间区域方向分类:
(1)国内迁移:
农村——农村、农村——城市、城市——农村、城市——城市
(2)国际迁移
参考资料:
移民 百度百科
一、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国人需要加入中国国籍才可申请办理中国护照。但外国人可以凭本国护照和中国颁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即所谓的“中国绿卡”),在中国永久居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对外国人入籍中国,只有三条非常简单的标准,具有其中之一即可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它正当理由。但这只是入籍的条件之一,必须要先拥有“中国绿卡”才能完成手续。而中国“绿卡”却堪称世界上最难获得的绿卡之一。下面介绍外国人取得绿卡的条件并和美国绿卡做对比。
外国人想取得“中国绿卡”需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投资人员绿卡
申办中国“绿卡”的外国籍个人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连续3年内不低于所列标准:
1、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2、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3、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4、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美国投资移民】普通投资移民需至少100万美元;特定雇佣区域的投资移民投资额至少50万美元。
(二)技术人员绿卡
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任职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2、重点高等学校;
3、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4、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美国技术移民】普通的技术工人,如厨师、护士、理疗师、放射理疗师、大型货运司机等也可移民。
(三)国家特需人员(有特殊成就)绿卡
1、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突出贡献的;
2、对国家有重大价值的世界顶尖人才、特殊技能人才及知名人士。
【美国特殊人才绿卡】杰出人才移民是专门为这些人才发放的绿卡,包括跨国公司经理、管理人员等。
说明:以上(一)(二)(三)类人员的随行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同时申请办理与之相同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家庭团聚绿卡
1、夫妻团聚人员绿卡: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2、亲子团聚人员绿卡: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3、亲属投靠人员绿卡: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美国家庭团聚绿卡】申请者包括美国公民直系亲属、美国绿卡持有者的家属、符合优先类别的公民家属、特殊类别的亲属。
三、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4、《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基本上可能性很小很小,中国对国籍控制得很严的。外籍人士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前必须要拥有“中国绿卡”---永久居留权。而中国的永居权申请门槛极高,到目前为止只总共有几百个外籍人士的申请得到批准。都是来华多年并有卓越贡献的专家及友好人士,或者在华有重大投资的跨国集团在华多年的外籍高层。
一楼上贴的“二、定居在中国的;”----这一条就是指需要“在华居住权”来证明自己定居在中国。
同理,如果中国人加入了外籍想再恢复中国国籍的话也是很难的,别看公安部门对恢复中国国籍就那么几句话,但是一样需要“中国永久居留权”---“中国绿卡”可不是一般的难拿。虽然中国国籍没什么用在有些人眼里看起来不怎么好,但是一旦放弃就很难恢复的,所以加入外籍前自己可要想好了。
《国籍法》第7 条 外国人是中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中国或者有其它正当理由的,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对于有近亲属是中国人的,也就是华侨来说,只要放弃外国国籍,加入中国国籍基本不难。
对于非华侨,一下是拿中国绿卡的条件
1、投资人员“绿卡”
条件:至少要在中国直接、连续3年投资稳定,实际缴费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美元。
2004年《外国人永居办法》第6条第1款第1项规定,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永久居留。
申办中国“绿卡”的外国籍个人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连续3年内不低于所列标准:1.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2.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3.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4.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2、任职人员绿卡
条件: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已连续任职满4年且留累计不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