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通知的义务。
比如说在行政诉讼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你好:
有独三是自己申请参加的 法院可以以职权追加有独三
如果有独三明确放弃,法院可以不追加
行诉那个不叫有独三好不好
这是个民诉概念
行诉的就叫第三人
有独三有的是必须通知 有的是可以 依诉争内容不同而不同
法条依据?饶了我吧 我也是备考的 我没有那时间
有独三 有独三 就是很有独立性
来不来都随便他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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