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地”性质的住宅在取得房产证上五年内不能交易吗?

2024-10-30 19:52:16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没有规定“划拨地”性质的住宅在取得房产证后五年内不能交易。一些交易受限制的房屋性质有可能是划拨地,如经济适用房,但不表示所有划拨地性质的房屋交易都受限制。

划拨地:指该宗土地建造房屋时,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家行政划拨的,划拨地在发生交易时每交易一次都需要向国土部门支付土地收益金,也叫土地出让金。

与之对应的是出让地,出让地指该宗土地建造房屋时已经向国土局交纳土地出让金,出让地一般有出让终止年限,一般为50-70年,年限到期前发生交易,不交纳土地收益金,年限到期可以续交土地出让金。除此之外没有差别。

扩展资料:

划拨地是指国家对某些主要涉及国防、公益等用地单位给予土地的一种方式,它与出让地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划拨地转为出让地,必须经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但要依法报批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依法处理。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或者无偿取得而且没有使用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家设立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现实社会因素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其立法本意是对纯公益性而非营利性的建设项目采用无偿方式供地,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平。

此外,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家重点建设用地,客观上需要采用划拨方式。为了公共利益使用土地是国家划拨行为的合法依据。

行政法规

根据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的或者说是仅缴纳了土地补偿、安置等较低的费用后取得的,相对国家来说也是无偿的。

为此,不论是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性,还是划拨土地用途的公益性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能进入市场的。

从立法的意图上看,土地使用者不能擅自处分划拨土地使用权,即不能转让、抵押和出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存量的划拨土地不能进入市场。

划拨土地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转为出让土地。在法律上,这属于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消失和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依法有偿转让的,但要按规定程序和条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相关的手续,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所有者的收益。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处分,都必须依法进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上期案例中提到的未经政府主管部门许可,随意有偿转让或承包划拨土地使用权,就属非法转让行为。

对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应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本案中的非法转让、出租行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责令违法单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划拨地

回答2:

没有规定“划拨地”性质的住宅在取得房产证后五年内不能交易。

一些交易受限制的房屋性质有可能是划拨地,如经济适用房,但不表示所有划拨地性质的房屋交易都受限制。


划拨地:指该宗土地建造房屋时,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家行政划拨的,划拨地在发生交易时每交易一次都需要向国土部门支付土地收益金,也叫土地出让金。

与之对应的是出让地,出让地指该宗土地建造房屋时已经向国土局交纳土地出让金,出让地一般有出让终止年限,一般为50-70年,年限到期前发生交易,不交纳土地收益金,年限到期可以续交土地出让金。除此之外没有差别。

拓展资料

划拨地是指国家对某些主要涉及国防、公益等用地单位给予土地的一种方式,它与出让地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划拨地转为出让地,必须经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但要依法报批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依法处理。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或者无偿取得而且没有使用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家设立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现实社会因素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其立法本意是对纯公益性而非营利性的建设项目采用无偿方式供地,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平。

此外,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家重点建设用地,客观上需要采用划拨方式。为了公共利益使用土地是国家划拨行为的合法依据。

参考资料划拨地

回答3:

1:是的,五年内不能交易。
2:划拨是政府的一种行政行为,其划拨土地应该是国有的并且是用于公共事业的。出让是一种商业行为。现在是商品经济社会,如过划拨土地是国有的并且国家是使用人,那麽国家不付土地费用只给一些安置一类的补偿。出让完全是一种商业行为,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一般按职业评估做出的评估赔偿)
3: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三种出让方式的特点

土地招拍挂的共同特点是采用市场竞争机制显化土地的真实价格,“出价高者得地”是招拍挂共同的游戏规则。然而,社会各界人士对土地拍出的“天价”颇有异议。那么,如何才能使土地招拍挂制度发挥最佳效果呢?在当前形势下,招标出让是回归理性的较为有效的手段,毕竟最高的土地价格不是土地供应的唯一目的。

挂牌出让的优缺点。挂牌出让的最大优点是如果只有一人参加报价同样可成交,可以由一人一次报价、多次报价,也可以由多人多次报价,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操作性。缺点是容易受挂牌设定的限制条件、信息公开程度等因素影响,往往会出现不公开、不公平、不规范竞争的情况,给土地市场秩序带来负面影响。挂牌出让的缺点是较多地考虑土地的价值,而较少顾及政府对资源的配置职能。

拍卖出让的优缺点。土地拍卖出让给我国土地市场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出价高者得地”是拍卖出让的最显著特点,能够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土地的经济价值得以充分显现。土地拍卖出让的缺憾是过分追求土地的市场价值,政府无法控制市场成交价,更谈不上充分发挥政府对资源的调控职能。

招标出让的优缺点。在招标的评估过程中,地价作为确定中标与否的一个因素,但不是主要因素,外界环境设计、配套设施建设等综合指标才是衡量投标方案优劣的更重要的因素。而且,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等五人以上组成,更能体现中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因此,招标出让不但能真正体现土地的价值,而且能更好地发挥政府配置土地资源的职能,有效地防止市场机制与政府职能的割裂。招标方式的不足是容易被人为因素操控,处理不当就会演化成暗箱操作。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招标出让是实现市场功能和政府职能的最佳结合点

土地资源要物尽其用,除了按市场的要求进行配置外,还要求政府实施有效的干预。实行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招标出让,是在当前房价高企、固定资产投资过热的形势下,健全土地市场竞争机制、完善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最佳选择。

严格限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同于纯粹市场意义上的商品,其销售价格构成主要为土地成本(包括出让金、拆迁安置费等)、开发成本、税费和开发商利润等四部分,影响销售价格的可变因素很多。因此,政府部门应当将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控制在土地取得前期,即在土地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必须将房地产开发商对商品房销售价位的承诺作为判断投标方案优劣的重要标准,杜绝房地产开发商私自抬高房价、违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等行为。

科学确定土地出让金。土地招标以“出价最优者得地”来确定土地使用者。在土地招标出让前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拟招标地块的地价进行科学评估,确定出让土地的底价和最高限价,中标者的地价必须在底价和最高限价的区间内。因为,低于底价的,不符合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高于最高限价的,开发商不可能获得更多的开发利润,势必影响限价商品房的建筑质量,不利于人民居住安全。

高度重视建筑设计要素。建造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满足人民的居住要求,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因此,政府部门必须在土地招标出让时对商品房的套型、面积、层高、结构以及建筑容积率、绿化率、公共设施配套功能等建筑设计要素提出要求,以提高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品位。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招标出让是实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较为有效的办法

政府配置土地资源。在出现住房价格居高不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应及时调整住房建设格局,明确土地供应结构,并确定开工和竣工时间,尽快向社会推出土地招标公告,以稳定市场预期,更好地调控房地产市场。

保障“居者有其屋”。居住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条件,保障“居者有其屋”是各级政府必须具备的基本职能。政府部门应对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作必要的控制,其最有效的措施是在土地招标过程中对房地产开发商作出合理的选择,不是“出价高者得地”,而是“出价最优者得地”,防止房价虚高,使社会中低收入阶层买得起住房。

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良好的人居环境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体现,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促进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政府要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就必须在土地招标公告中明确商品房的环境设计和景观布局要求,从源头上防止出现房地产开发中“只见房子不见绿化”等不良现象,真正为人民创造优美的生活环境。

弊端主要表现在如下三点:

1、资源价格该市场化的未市场化,导致价格的市场化形成部分占比偏低。这是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最突出的问题。截至2005年底,“招拍挂”出让土地面积占全部出让土地面积的比例只有35%。特别是经营性土地该市场化而未市场化的问题比较突出,工业用地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大部未按市场机制运作。

2、“已化”与“未化”两部分并存,形成价格“双轨制”。这种价格双轨制导致了套利的机会主义倾向:以“非经营性用地”的名义,通过协议出让甚至行政划拨方式,低价或无偿取得土地,之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为经营性用地,套取高额的利润。

3、即使有偿交易部分,权力部门处于“双重垄断”地位。在中国当前的土地市场中,权力部门实际拥有“双重垄断”的权力:一方面,面对土地的拥有者(特别是农民的土地),权力部门是“垄断买方”,土地要转换性质,必须首先“卖”给政府。这种强制力使权力部门与农民之间存在一种不对等的交易(关于在这一过程中农民的利益被严重损害的问题,本文将在第五部分从产权保护的角度进行论述)。另一方面,面对“购房群体”这一最终消费者,权力部门又是上游要素——土地的“垄断卖方”,消费者要购房实际上必须先从政府处购买土地。这又是一种不对等交易。在这种“双重不对等交易”框架下,无论是权力部门操纵土地价格直接拉高土地成本(据了解,土地成本一般要占到整个房屋成本的30%-40%左右),还是与潜在的土地需求者合谋(权力与资本合谋)所引致的“租金”成本,最终都传递下去表现为高房价。

以上三个方面的弊端,必然导致利益分配的扭曲,造成明显的“两益两损”。所谓“两益”,一是地方政府从操纵土地中获取巨大利益,据了解,一些市县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到财政收入的35%,高者达到60%。在这当中,一些政府官员在权力与资本合谋中把权力与土地挂钩,将号称人类“财富之母”的土地变成个人、家庭和相关利益者的“财富之母”,从昔日的成克杰到最近暴露的一批腐败高官,不少因操弄土地而最终栽在“地”上,“财富之母”异化为“腐败之母”。二是房地产企业获取较高的收入。在近来的福布斯财富排行榜中,排名前200人中有60多位来自房地产界,2005年胡润版“中国大陆富豪榜”中,来自房地产行业的企业主就占到四到五成。另据一家人力资源咨询公司所进行的调查,2005年房地产行业年度平均薪酬为63251元,居各行业平均薪酬的榜首。在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企业获得“两益”的同时,也存在着“两损”:一是农村土地的实际拥有者——农民利益受损;二是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的消费者在高房价的格局下利益受损。这种“两益两损”与资源产权交易制度的缺陷有直接关系。

回答4:

首先告诉你,你提问问题有语病,“划拨”是指的是土地使用权类型,不是什么性质,我说的是事实,别不高兴,如果不告诉你你永远不会了解的,
1、划拨地是指的是你拥有这宗土地的方式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还有,法律没有规定什么五年内不得交易的法律条文,
2、你说购买07年取得产权证书的“使用权类型是划拨”的土地,,,,因该注意的是,,买卖协议书必须得签订,还有你买房子的时候必须得要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划拨地一般的用途都是住宅,,
3、土地适用类型是“划拨”的住宅,和土地类型是“出让”商品房的赔偿是不一样的,而且差距还很大的,而且你说的赔偿是指的是赔偿什么啊 是赔偿产权还是赔偿土地呢,土地适用类型是“划拨”宗地只赔偿产权,不赔偿土地,土地使用类型是“出让”宗地的,赔偿的是土地加产权,而且适用类型是出让的,也就是所谓的商品房,拥有的是该土地的所有权,在使用期限内,你想买就卖,不想卖就不卖,,谁说也不好使,土地适用类型在土地证书上有,住宅房是”划拨“商品房是出让”如果你商品房没有产权证和土地证书的话,那么什么都不赔偿,,
4、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划拨”优点是批地的时候花钱少,缺点是如果政府有文件的话,说想用你的地方,那么赔偿你产权之后,安排完了你之后,你就得伴搬走,因为该土地你只有使用权,而不是所以权,
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出让”土地,优点是:如果有开发商,或者当地政府想用盖个楼什么的,想用你的这个块土地的话,那么你就有权利了,我想卖就卖给你们,不想卖,或者闲钱少可以不卖给你们,那么你所有得到的不仅是产权的补偿,而且还卖了一块土地,而且还是高价的,能赚很多钱,不过这个情况很小的,呵呵,,一般的好的地类或者值钱的土地早让开发商抢走了,缺点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花的钱多,一平米好几十的,具体的多少钱根据当地的地类和政府的规定取决的。希望能帮到你,我打字打得好辛苦啊,呵呵,我怕网上找的粘贴怕你看不懂,,我这么解释不是很专业的,我怕专业的你看不太明白,所有有的时候用的是白话,呵呵,,,,,祝你开心哦!!

回答5:

没有规定“划拨地”性质的住宅在取得房产证后五年内不能交易。一些交易受限制的房屋性质有可能是划拨地,如经济适用房,但不表示所有划拨地性质的房屋交易都受限制。
划拨地:指该宗土地建造房屋时,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家行政划拨的,划拨地在发生交易时每交易一次都需要向国土部门支付土地收益金,也叫土地出让金。与之对应的是出让地,出让地指该宗土地建造房屋时已经向国土局交纳土地出让金,出让地一般有出让终止年限,一般为50-70年,年限到期前发生交易,不交纳土地收益金,年限到期可以续交土地出让金。除此之外没有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