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 第三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号码、及有效期,你可以到所属的税务局前台咨询。把公司的营业执照带上。
你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刊登遗失申明的报纸、杂志的包头或者刊头
《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2份
持以上资料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