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 被告为什么不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024-11-20 09: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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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规则,是指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再行取证或不得擅自取证,否则在涉诉后其自行收集的证据将被认定为无效证据或瑕疵证据的证明规则。
  之所以在行政诉讼中确立这一证据规则,除了取决于行政程序法上的“先取证,后裁决”规则外,还因为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一般都处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地位,其本身所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如果允许被告在诉讼中可以自行补充证据,“一会助长行政机关不负责任草率处理问题的作风;二是个别行政机关为了不败诉,带着框框取证,甚至行使行政权力采取诱供等非法手段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给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造成困难”。
  简单地说,其一、认定行政行为是否有充分证据应当以作出行政行为时为时间标准,而非作出之后。
  其次,行政诉讼中,允许收集证据,容易导致非法取证。
  第三,容易导致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容易草率,没有证据即作出行政行为,而在行政诉讼中补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