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发生的车祸赔偿,离婚后妻子有义务一起偿还吗

2024-11-03 17: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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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是正常家用过程中发生的车祸赔偿,即使离婚后也有可能承担偿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个人债务包括: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个人负责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6、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属于侵权之债,夫妻之间既谈不上举债合意,也不存在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因此难以根据上述两个标准来判断。一般侵权实行过错归责原则,由行为人根据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对机动车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来确定,原则上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所谓运行支配,是指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而运行利益的归属,则是指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故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的侵权之债,应当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是否具有运行支配权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对于“运行利益”的认定,除了车辆运行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还应当包括车辆运行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带来的种种出行便利甚至享受。总之,机动车的使用只要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包括接送父母、子女和夫妻一方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机动车的运行利益就应当视为夫妻共同享有,由此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回答2:

  您好,根据法律规定,妻子是有义务进行赔偿的。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情形的除外。

  相关法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巳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回答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