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污水处理厂监测项目

2024-11-29 19:04:25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首先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答案是否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的设计主要依据污水处理厂接受的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的比例,因此,以发展的眼光来看,污水处理厂建成之前,应该清楚的知道所接纳的工业污水的主要污染物,因此是否需要检测你所提出的如做烷基汞、总隔、总铅等,要看是否含有这些污染物,如:烷基汞属于国家严格控制排放的指标,如果这样的污水由生产企业未经预处理而接入市政管网,则存在两方面错误,一是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具备处理这种废水的能力和条件,这类废水对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会造成很大冲击;二是生产企业所排废水未经预处理而接入市政管网,是违背国家相关规定的,故,在了解这些问题后,你应该很清楚是否需要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测。
根据国家规定,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需要例行监测的常规项目如你所说,据我了解,除19项外,其他项目的检验频次最短每周一次,最长半年一次,考虑到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资金问题,检测频次较少的而所用仪器设备是大型的,可委托当地有条件的机构检验,如环保监测站。
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常检验多少个项目一般根据自身特点而定,原则上只要能保证污水处理厂运行正常,真实反映进、出水质量指标,及时对污水处理运行提供指导性技术依据即可,国家虽然有相关规定,但各地具体情况不同,除非上级检查(如省级、国家级)。

回答2:

常见分析项目是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PH、色度、总氮等,不常做的就是有机污染物及重金属等,还有底泥,一般是每年做一次,不常做的项目都送到当地环境监测部门做,其实这些项目对污水处理厂来讲没必要开展,地市级监测部门根据污染物不同都制定有例行监测任务,他们会主动去采样分析的,作为日常监督管理,常见的那些项目足够了。

回答3:

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环发〔2005〕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年来,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程逐步加快。但是,一些地方的污水处理厂没有严格执行我局2002年颁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以下简称《标准》)。有的地方甚至人为降低处理等级致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不善,部分生活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为进一步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积极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现就执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应按《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北方缺水地区应实行中水回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其他地区若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或将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市景观用水,也应执行此标准。为防止水域发生富营养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式、半封闭水域时,应执行《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其他地区可执行《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提高污水排放控制要求。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应限期达标。

二、加强污泥和恶臭污染物的治理,配套建设污泥和恶臭污染治理设施

必须按《标准》要求将污泥进行稳定化处理后妥善处置;若作为农用,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的污泥农用污染物控制要求。含恶臭污染物的气体也必须达标排放。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标准》规定配套建设恶臭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

三、生活污水处理厂应按《标准》要求对主要水质指标进行监测,各级环保部门应确实加强监管。

四、新建和现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均应按照《标准》要求,安装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及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装置。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回答4:

具体要做的不清楚,不过必须检测的如果设备太贵的话可以把样品委托给有资质和设备的单位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