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后:
档案可以转到新的工作单位
也可以转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街道劳动部门
或者人才服务中心。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规定: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为了方便人才的流动,由人事部门创办的人才服务中心也可以为相关的人才保管档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档案可以转移到三个地方,一是新的用人单位,二是转移到街道劳动部门,三是转移到人才服务中心。